校园规章

当前位置: 首 页 > 安全教育 > 校园规章 > 正文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防范校园电动车引发交通、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校园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内行驶、停放及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及其使用人。

第三条  校园电动车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使用、总量管控”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规范行驶、限速限行、定点停放、集中充电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园电动车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党委保卫部负责电动车登记备案、标识核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日常巡查;清理违规停放车辆,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查处违规行驶、停放及充电行为。

第六条  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负责规划建设电动车停放区、充电设施及划设停车线,定期维护设备;配合党委保卫部开展违规行为整治。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落实电动车使用安全教育,组织签订安全承诺书;监督本单位人员(包含外聘人员及第三方服务人员)遵守管理规定;配合党委保卫部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车及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或者飞线充电等相关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电动车使用人遵守校园交通规则,对自身及他人安全负责,主动登记备案并配合检查。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校内行驶的电动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保持其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十条  对校内合规电动车实行登记备案,党委保卫部统一制作校园通行标识,并指导安装校园通行标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依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车的原则,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车数量。确需使用的,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党委保卫部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需使用电动车的人员进行申报。

(二)各二级单位对申报人办理校园通行标识进行严格审核(车主身份证或学生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或合法来源证明、行驶证、交强险凭证)。

(三)各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党委保卫部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能领取校园通行标识并按规定进行安装。

第十二条  校园通行标识一人一车绑定使用,一人限办一辆电动车。使用人因毕业、离职离岗等离开学校的,其名下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同时失效,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三条  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校园通行标识。通行标识因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否则将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

第十四条  禁止超标电动车(包括但不限于两轮摩托车)、老年代步车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十五条  未办理通行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已办理通行证车辆每年需报备;车辆转让、报废或遗失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保卫部报备。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骑乘电动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电动车在校内按限速 20 公里/小时行驶;不载人、不拖带车辆行驶。

(三)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校内电动车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超速行驶;并排占道行驶;不按标识行驶或逆向行驶;佩戴耳机行驶;接打手机等行驶;酒后驾驶等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四)不得使用电动车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五)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七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的装置。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四)其他不符合孝感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车。

第十八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须自觉接受党委保卫部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党委保卫部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车须停放在指定区域,按标识方向整齐停放;禁止占用机动车位、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及绿化带。

第二十条  仅限在集中充电桩进行充电,禁止私拉电线、飞线充电;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过载保护、自动断电功能;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充满后及时移车。

第二十一条  充电区配备灭火器、监控设备,禁止堆放易燃物;如有电池老化、线路故障车辆需立即处置。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的,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保卫部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牌车辆。

(二)不戴头盔、不按校内交通标识行驶的。

(三)超速、超载、逆行的。

(四)将电动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五)噪音扰民的。

(六)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乱停乱放的。

(七)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首次违规将给予电话或短信提示,第二次违规将进行锁车处置,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累计达到三次违规者将吊销电动车通行标识,3个月后重新申请办理通行标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依照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集中管制车辆、注销电动车通行标识、追究当事人责任等措施。

(一)协助他人利用虚假材料办理电动车通行标识的。

(二)伪造、售卖、转让、出租电动车通行标识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违规出售、转让、转租电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行改装、未办理通行标识等在校园内行驶或停放的车辆,党委保卫部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应将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车及时移出校园并办理注销通行标识手续。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车,经公示后,由党委保卫部按照学校《关于集中清理整治无牌车、“僵尸车”的通知》要求集中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