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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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并举、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计划,完成公安机关部署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治安保卫任务,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和稳定。

2、落实保卫组织、保卫人员、经费等保障事项。

3、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检查,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措施以及治安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

4、就治安保卫工作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内保条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校秩序和稳定,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2、指导、督促校内各单位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发动和组织校内各单位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骗、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加强对要害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按照各校区的职责范围,做到分工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全面完成保卫工作任务。

5、履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组织校内各单位签订综治、消防责任书,督促各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及管理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综治和消防工作。

6、做好全校范围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处理学校国家安全小组的日常事务。

7、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学校内部和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经常分析学校治安状况,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物资,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工作;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学生中的违纪事件和民事纠纷的调解。

9、做好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

10、搞好本单位常住、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办理学生户籍和师生身份证。

11、完成校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着装整洁,讲究卫生。

第八条 要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禁止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破坏公共设施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 校园经营应在规定地点进行,不得随意更换经营地点或在室外进行经营活动。严禁外来商贩摆摊设点或叫卖。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遛逗宠物,校园湖面禁止游泳、游船、钓鱼、网鱼等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枪支弹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含学生宿舍)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园禁止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黄、赌、毒”活动,禁止开展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征询保卫处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张贴广告宣传品、印刷品须经学校有关单位同意,张贴在指定的位置,禁止随意在校内张贴、涂画标语、广告、海报、启事等。

第十六条 准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慢行礼让行人,禁止鸣笛和乱停乱靠。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门卫管理。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着装上岗,按时到岗,认真履职。

2、因事进入校园的人员、车辆应自觉听从门卫管理。对可疑人员、物品、车辆,门卫不予放行,并立即向保卫处领导报告。

3、严禁外来商贩、麻木、的士和闲杂人员在校门口逗留,对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门卫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理。

4、门卫神圣不可侵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门卫室。

第十八条 治安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1、保卫处应加强师生的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2、实行24小时昼夜间巡逻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治安问题。

3、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保卫处要及时赶赴现场,依职权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派人协助。

第十九条 消防管理。保卫处是学校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在保卫处的监督与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5、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6、设立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7、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原因和责任;

8、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法规、交通常识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1、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按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

2、校内机动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驶途中应主动礼让行人。

3、摩托车、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排列有序并上锁,禁止随意停放车辆。

4、骑自行车下坡时应下车推行,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口管理。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聘用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和教育,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聘用临时务工人员,应仔细核对其身份,详细登记其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用工单位应主动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2、学校建筑工地上的工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并统一造册报保卫处登记。

3、学校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对全校的暂住人口进行清查,凡查出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露天财产和场所管理。由其主管单位和保卫处负责,包括花草树木、路灯、喷泉、体育设施、室外消防设施等。主管单位应经常检查露天财产和场所的完好情况,保卫处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实训楼、计算机中心、数控中心、学生公寓、食堂、配电房、锅炉房等,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1、重点要害部位应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打印上墙。

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3、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安排留守人员昼夜值班。

4、留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如在值班期间发生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礼堂、学术报告厅、浴室、招待所及商业服务场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应执行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由学工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1、公寓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卫生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

2、学生必须在指定的宿舍住宿,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3、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炊事活动,禁止乱接、乱搭电线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学生在宿舍中非法私藏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一经查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由信息化中心负责。

1、信息化中心应建立健全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2、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3、加强校园网监控,禁止师生在网上散布、传播不良信息。

4、加强校园网络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有显著成绩,全年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

2、对预防和制止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为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集体或有功人员。

3、对破获案件或查清重大事故做出贡献者。

4、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敢于大胆检举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和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使应该避免的案件或事故没有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2、由于不负责任和失职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丢失和被盗。

3、由于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而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见危不救、临阵脱逃,甚至贪生怕死放走犯罪分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