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湖北省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细则》(鄂教综治〔2021〕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后勤服务机构、附属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安办)代表学校履行校园安全工作职责,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领导体制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
第四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一)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二)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和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为一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常任成员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消防管理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其他单位作为三级消防管理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平安办代表学校负责一级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四)表彰奖励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组织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与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密切相关的单位构成消防安全归口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同时履行本单位的三级管理职责,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场所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二级管理常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教务处、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
(一)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工作职责
1.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则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2.定期组织开展全校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负责学校公共区域、教学及办公区域灭火器的配置,以及室外消防设施管理;
4.指导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5.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6.建立学校义务消防大队等消防组织,对校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灭火应急技能训练;
7.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火灾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本单位火灾隐患;
8.制订并完善学校灭火救援和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组织义务消防大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9.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10.对学校新上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1.其他重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团委工作职责
1.制订学生宿舍、学生社团活动室及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负责学生宿舍、学生社团活动室及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巡查,排查和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3.保障学生宿舍、学生社团活动室及责任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监督学生宿舍、学生社团活动室及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及时上报隐患情况,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制订学生宿舍、学生社团及责任区域内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有计划地开展演练;
6.建设学生志愿消防队伍(协会);
7.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8.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其他重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工作职责
1.统筹全校实验(训)室消防安全工作;
2.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文件,建立实验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和实验(训)室安全风险评价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等级,并按分级管理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3.建立健全实验(训)室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
4.与所属相关单位签订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书;
5.建立健全实验(训)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6.负责责任区域内其他重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工作职责
1.保障各校区供电安全,及时排除供电线路的火灾隐患,防止电气类火灾事故发生;
2.保障各校区消防供水安全,及时排除消防供水管网的故障隐患;
3.负责建设和规范管理各校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4.督促各区学生食堂、建筑施工单位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5.督促各区学生食堂、施工单位配置消防器材并保障责任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完好有效;
6.组织制订学生食堂、建筑工地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有计划地实施演练;
7.监管第三方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1.统筹本单位及经营性门店、第三方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责任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保障责任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5.负责责任区域内其他重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办公室、教室、实验楼(室)、会议室、经营和活动场馆等,由其使用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体系的三级管理责任。三级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域由资产管理处确权或实际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主管第三方外包服务单位在签订第三方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消防管理责任,对不服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强制清退。三级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有效实施;
5.组织本单位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负责其他重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效实施,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落实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落实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6.对检查出损坏或过期的消防器材,进行登记造册,精准定位并简要描述损坏原因,及时向二级管理部门(党委保卫部)上报,由党委保卫部统筹维修、更换。
7.采取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8.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向党委保卫部报备,并指定一名消防安全负责人,其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公共消防供水、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工程工地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书》。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者特殊活动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500人及以上的,主办单位须向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十三条 各类实验(训)室应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可能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学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学校党委保卫部,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审批和验收,使用、储存、装卸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园林绿化、景观、停车、搭建、储物、工程建设等)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通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七条 严禁电动车在建筑物内停放、充电。建设电动车充电桩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焚烧杂草、落叶、垃圾、废纸及杂物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态;
(三)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消防重点部位值班人员在岗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隐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四)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危害性的。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科研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存在一般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消除的消防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消防安全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一)轻度事故:未致人员重伤,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
(二)中度事故:未致人员死亡但致1~2人重伤,或者造成50万元~2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三)重度事故:致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
第四章 消防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和场所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以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技能。
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教育主题班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各单位每年至少参加学校或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灭火及逃生疏散演练。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消防机构发出的整改文书由产生隐患的责任单位负责签收,同时须报学校党委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由党委保卫部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形成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学校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布。
第六章 消防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经费投入,消防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总额,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消防安全的需求。消防经费分为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专项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消防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运行、维护,校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校级微型消防站相关设施、器材、装备的配备以及队员的训练等,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向学校申请并管理。二级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部门预算经费中单列一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业务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维修、检测、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筹消防建设。由二级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向学校提出计划、方案、预算等,再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消防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及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二)消防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 非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机构或安全保卫部门填发的各种督查文书以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八章 考核奖惩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各单位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学校平安办与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等进行认定。消防安全隐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平安办等部门负责认定。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由学校平安办联合相关部门核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以及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考核明细规定,视情节轻重,在负面清单中予以扣分直至“一票否决”。重点敏感时期发生的火灾,产生较大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各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引发火灾,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包括学生和临时工作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损失,相关经济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人为校外合作单位派驻人员的,由校内单位与校外合作单位按照协议内容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各单位”,是指各部(处)、院系、中心(室)和直属、附属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各商业网点、银行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各类常规性灭火器材、常闭式防火门等。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各楼栋滴水线以外区域。各单位及所辖责任区域,以资产管理部门确权使用区域或实际所辖责任区域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